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在列,详情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11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三、对15件部门规章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详见附件3。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部门规章
附件2: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
(二)删去第十四条中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删去第十八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国家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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